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2)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3)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折舊
4)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剩餘帳面金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依上述第4點規定,機器的年保險費用若無法增加設備的耐用年限或其生產效能,則該保養費應列為當期修繕費用中,若需資本化則應將原屬於該保養部位資產的剩餘帳面金額除列後,新增部分依剩餘耐用年限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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