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十條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同時應請廠商於貨品郵寄時併同國外Invoice一併寄給公司做為公司入帳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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