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為了公司業務一般不會拒絕客戶此種要求,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5月原開立發票作廢,6月重新開立發票,因為尚未申報營業稅所以不用取具折讓單。公司可以在6月作迴轉分錄及
2.只要取具對方開立的56月折讓單註明退回34月發票即可不用到國稅局專案申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