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內出差膳雜費:(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依據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宿費若有憑證可核實認定,此時膳雜費就只能用日支生活費標準的一半列為費用,若給員工的膳雜費超過上述標準只要通報員工薪資所得亦可認列為公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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