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
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2、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
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
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
明同意。
3、請參考上述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