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不管公司資金是由董事長或總部相關企業提供,其性質均為公司負債,若董事長或總部相關企業為 貴公司股東則列為股東往來項下,若不是,則一般列為其他應付款。惟長此以往,若前開兩會計項目金額累積過高,則容易引起國稅局注意,公司有被調帳查核的風險,公司倘營運資金短缺,建議仍以增資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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