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講師費應進行扣繳申報理由如下:
1.按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2.且依問題所述,國外顧問於台灣進行教學符合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條第1款所規定之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故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是的,請參考所得稅法第7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等相關規定。
由於107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升為22,000元,所以目前而言,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在申報其所得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3,000元(基本工資之1.5倍)者,應扣繳18%稅額;未超過33,000元者,則應扣繳6%稅額。如果外籍人士在「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滿183天,可視為境內居住者,適用本國人的扣繳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