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78條廣告費規定: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貴公司贈送本身所生產之產品,得以免開發票,且以成本轉列廣告費或樣品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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