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勞保部分:
依相關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
保險。如新公司僅負責人 1 人,並未僱用員工,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
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健保部分:
負責人一定要投保於自行開立的公司名下,除非有任職於其它營利事業,才可投保於其它公司。不可以投保於工會或公所。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