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貴職委會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若所述課稅所得是結餘款(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減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非營利行為),在50萬以下,仍然免稅。但若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減支出,也就是有營利行為之獲利,仍要依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標準辦理申報及繳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