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於作價時點,以個人取得技術股的時價(發行價格)減除取得技術時的成本,作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現行稅率為5%至40%。企業則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中有延後技術入股課稅時點之相關優惠,請詳見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