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若 貴營利事業已於107年1月15日前申報106年11及12月的營業稅時,已將問題中的進項稅額200元及銷項稅額2,000元申報,則應將2,000-200=1,800列為應付營業稅,若200元的進項稅額尚未申報,則可列為公司的預付款項-進項稅額中,申報的銷項稅額列為應付營業稅。2)貴 營利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才需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105年度的盈餘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若有以往年度虧損,則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剩下盈餘需繳納10%未分配盈餘的所得稅,估列的所得稅作為106年度的所得稅費用。採用書審申報,只要帳務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規定,仍可彌補以往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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