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故建議縱使未經臺灣駐外機構認證,仍可先取具芠萊公司解散註銷文件將臺灣公司帳上投資打掉認列投資損失。
公司解散時,國稅局通常只會要求公司對帳上的固定資產及存貨進行處理,一般是以帳面價值出售與公司負責人,比較少會要求對無法變現的投資進行處理。惟若臺灣公司仍有保留盈餘,此一認列投資損失可減少清算時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惟若公司已虧損累累,則認列此一投資損失則沒有太大意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