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1.課稅所得為3.12萬元,免徵但仍需申報
2.依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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