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12條規定: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且第16條規定: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5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貴企業若在中國投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且應向各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至於其他保險,如團保或產險,可選擇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至於保險公司是台資或陸資視貴企氣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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