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131第3項及第272條規定,在一定前提下,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公司股款。但商業會計法第55條規定,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市價為標準;無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而公司設立或增資均需要會計師驗資,倘這些辦公設備沒有會計憑證證明其價值,則會計師驗資恐有困難,另凡帳列固定資產者國稅局會要求列固定資產清冊,帳務處理比較麻煩,綜上所述,並不建議將上述私人物品轉入公司帳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