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鄭 先生/小姐您好!若身分分為一般農民及依法辦理登記的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依兩種身分說明如下:一、一般農民: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的收入,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得100%扣除,可免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相當於實質免稅。二、依法辦理登記的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發展條例》,第47-1條,也就是向主管機關登記的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在施行期間(2016年11月11日起5年)可享免徵營所稅緩衝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