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每月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
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因貴會館有實際供伙,若要從員工薪資所得中拆2400元伙食津貼當成免稅所得,可以降低員工個人綜所稅負。但公司實際供伙支出就會被剔除補稅。因此,只要實際供伙支出及員工伙食津貼合計不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就可以認定。故貴會館可自員工薪資拆除部份伙食津貼金額,或自目前薪資再額外加給伙食津貼給員工,但要考慮兩者合計不要超過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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