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將個人股票(非自己公司的股票)賣給自己的公司,因個人持股減少而個人取得之股利減少,乃是必然現象,此現象本身並無違法問題。股東將自己持有股票賣給公司,涉及關係人交易之認定,應檢視交易價格是否依市價或標的公司淨值買賣,有無安排交易故意避稅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個人股東若因公司獲利降低,導致投資利益下降,不想再當股東,可以將股份或出資額出售或讓予其他股東,解除股東身份。但對於公司是否可以收回股東個人持股應參考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不是可隨意購入已發行之股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