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如以股票(即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或股東以股票抵繳增資發行新股股款,以及有限公司股東以股票抵繳股款;必須是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經濟部99年12月15日經商字第09900180910號函參照,因此您欲以自己名下之台積電股票作價投資入股,應符合上述規定。由於台積電股票係屬上市買賣股票,其價值即以設立或增資基準日當天(如無責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其價值,再依設立或增資之每股金額換算股數,並應將股票過戶予公司,繳納證券交易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