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要先確定是規劃以同一事業體(如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從事上述籌資階段、生產銷售階段與社會福利事業等不同性質業務。還是,以個人從事籌資階段,以營利組織從事產品生產銷售,再以非營利組織從事社會福利事業。以稅務觀點而言,個人從事籌資階段,而無生產銷售行為,是無課稅問題(以無相對代價方式募資是屬無償之贈與行為,贈與稅是捐贈者要申報繳納),如以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擇友所得稅之問題。至於銷售商品必須辦理登記及課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社會福利事業是否需申報及繳所得稅,則視情況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