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翁 先生/小姐您好!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中小企業確實常有股東與公司之借貸行為,當公司向股東借錢,貸記:股東往來。是否為洗錢要依行為而認定,若股東借錢給公司供營運所用,非屬洗錢。建議使用股東往來這個項目要有實際之金流、物流,以便國稅局查帳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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