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火災損失,能事後向國税局報備最好,能取得核准函,較不爭議。應於事
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
派員勘查
2、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
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3、若是106年發生者,因尚未申報營所税,可帳列存貨轉列其他損失。
4、若是106年之前,已申報營所税,可用更正申報方式向國税局提出更正,因存貨影響,可能須更正好幾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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