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跨境電商主要會有兩個部分:一、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二、跨境電商所得課稅方式,(一)提供非平台服務電子勞務業者:1.屬扣繳範圍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扣繳率扣繳稅款2.非屬扣繳範圍所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繳納。(二)平台業者:1.收取的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2.僅收取平台手續費者,按實際收取手續費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