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芬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45條一、國外進貨或進料:(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所以國外採買,貨品在國外要進台灣入公司帳,稅上要承認須符合以下個條件
第一、正式的發票 (大陸增值稅很重、手開收據不算)
第二、進口的紀錄 (國際快遞要進口報關,可正式可簡易; hand carry須自行跟海關申報)
第三、付款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