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首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範之保證金只有出租人收取之房屋承租保證金,不包括其他保證金(法律上有明定者則排除其他),因此,此保證金無須開立設算利息之發票。其次,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收取之保證金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飛鼠營業稅課稅範圍,而施行細則第24條蕙如規定,係因曾有關係人出租房屋給營利事業只拿保證金而不收取租金之情事,而國稅局為防微杜漸,引此在該條加一此課稅情形。最後,無涉算之問題,亦無分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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