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民法將人分為自然人及法人。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而分公司並無法人資格,故土地須由總公司登記。
分公司因無法人資格,無法為買賣主體之簽約,又登記所有權人為總公司,取得之發票對象應為總公司而非分公司,故繳交之營業稅無法給分公司扣抵或退還,而繳交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亦非分公司應負擔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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