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建議章程訂最低,如員工酬勞訂一個最低金額,董監酬勞不訂比率,由股東會決議。
2、未分配盈餘加徵税款,已無法退,106年加徵上年未分配盈餘,107年起取消設算扣抵,就是白繳了,以後也無法當股利退税了,通常在106年,都會有會計師建議分配股利去抵税,若未分配,已來不及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邱 先生/小姐 您好!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員工酬勞應於章程訂明。董監酬勞之訂定,應比照員工酬勞於章程內訂明。106年以前之可扣抵稅額可藉有可扣抵稅額比率之分配給股東抵稅。107年1月9日所得稅法修定:(於107年1月1日適用)未分配盈餘稅率降為5%,且107年取消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當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公司法法條供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