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1)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之申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如有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3)獨資如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亦應在發生之日起15天內辦理註銷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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