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由於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或商品所得之外匯佣金並不適用零稅率,依財政部97.10.20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介紹之公司應依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所收取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發票。至於國內買主因已透過海關進口並繳納營業稅,自可依(G1類)進口報單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