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一般由公司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除非是金額相當龐大,否則會建議列為當期之研究發展費,較為合適。如果要列為無形資產時,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無形資產規定,應將產生過程分為研究階段及發展階段。若無法區分,則僅能將相關支出全數視為發生於研究階段。研究階段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得認列為無形資產:1.完成該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4.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例如,企業能證明無形資產之產出
或無形資產本身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企業能證明該資產之有用性。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專案計畫。6.歸屬於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而且如以前已列為費用支出的部分,也不得再轉為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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