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凡於澎湖、金門及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又按財政部94年09月19日台財稅第09400434080號函之規定,營業人於離島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遷入離島並辦妥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即屬該地區之營業人,其後之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免徵營業稅。因此貴公司,若非設籍在澎湖、金門及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就無免稅之適用。另若設籍在免稅地區之營業人,若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台灣企業或個人,亦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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