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第74條規定: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因此,貴公司人員出差大陸,所衍生相關支出,可取具大陸憑證,依貴公司內部請款規定辦理請款及入帳。但若膳宿雜費未超過標準者,可免提供外來憑證供國稅局查核,若超過標準者,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或帳外剔除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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