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00元,最高不得多於4,000元;如貴寶僅延遲一天申報營業稅,尚無需加徵百分之1滯報金,2.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帳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核課期間之起算,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超過申報截止日雖可申報,因屬逾期申報,倘涉有短漏稅額,其核課期間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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