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申請退還保證手續費,卻無法獲得退款之情形,可能是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1020425修正)第五點保證手續費之退補之下列規定不符:1.移送信用保證案件,基於合理原因提前通知信用保證基金解除保證責任者,授信單位或借戶得於原保證到期日後二個月內向本基金提出退還剩餘保證手續費之申請,未於前述期限內辦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經本基金同意,始得辦理。2.若一筆授信分次通知信用保證基金提前解除保證責任,應於全案解除保證責任後,始得向信用保證基金提出退費申請。3.凡溢收、短收或因提前清償申請退還之各筆保證手續費,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元以內者,得不予退補。詳細情形建議您向原承辦銀行詢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