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地價税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一般民間的慣例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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