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財政部規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若未達8萬元,並不需繳納營業稅。為了維持租稅公平,財政部乃於94年10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404577990號函,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其適用範圍限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限。故倘貴 寶號除了在實體店面銷售貨物外亦從事網路交易,則應合併計算每月8萬元之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需作營業(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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