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您所言,公司支付油料費之分錄為借方:交通費 進項稅額 貸:現金,代表款項係由老闆代墊後,檢據向公司核銷請領現金,至於老闆以其個人信用卡刷卡,取得費回饋金,係其個人與信用卡公司間契約關係,與公司無關,可以不處理。如果該信用卡是以公司名義申請領用者,則公司支付油料費之分錄應修正為借方:交通費 進項稅額 貸:應付其他費用,當信用卡公司請款並給予消費回饋金時,借方:現金(或銀行存款)其他收入貸:應付其他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