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依照規定您已屬應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及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應該申請成立商號(獨資或合夥)或公司,依照規定開立發票(如每個月匯入之80萬),發票總額應照規定外加營業稅5%(因此大包商也不會再扣百分之3的稅),年終另須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在未成立商號(獨資或合夥)或公司前,暫時在現行方式下,記得至少應保留代發薪資支出60萬之各工人簽收收據。未發餘額200,000則為您的薪資收入,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否則另外還有罰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