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考量租稅公平性,財政部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
2.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的網路賣家,如果當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就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3. 透過國內個人的銀行戶頭收錢然後轉到日本,國內個人有可能被認定為國外網路賣家在國內的代理人,代理人就需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