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營利事業階段需先繳納一半之營所稅,再以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為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2. 小規模營利事業雖不必繳納營所稅,其核定之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3. 故負責人在獨資合夥企業,雖未領自己的薪資,也無業外收入,但企業當年度淨利仍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