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不慎遺失空白未開立統一發票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如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可取具買受人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如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憑證相符之影本,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尚不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