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貴公司並不能依底薪為員工投保,會有高薪低報的情形。
2.至於公司除依上述投保薪資繳納及代繳單位及個人負擔之健保費,如果當月實發薪資總額高於單位投保總額部分,仍須繳納二代健保補充補費。而員工如果領取獎金超過投保薪資4倍時,員工仍須繳納二代健保補充補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