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負責人如確實領薪者,於各類所得(免)扣繳時應申報薪資扣繳,而其薪資亦應列入公司個月之薪資總額計算,超過投保薪資總額部分,依規定繳納補充保費。如公司負責人並未支薪者,則不應該申報薪資扣繳,否則將遭剔除並補稅。於自動申報期間如發現原申報有誤,應立即重新申報,以免逾期限須作人工申報更正時,須檢附薪資印領清冊或其他佐證資料(如薪資轉帳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