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所以並不一定要有發票。2.商家收據應要有免用統一發票章的收據,才是符合規定的收據種類。3.發票若沒有打買受人的統一編號就不可視為公司的支出,不可列為公司的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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