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公司僅負責人1 人,並未僱用員工,不需成立投保單位。
2. 依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其服務單位如均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則均應為該勞工辦理參加勞保,不得選擇僅其中之一加保。*如【此公司】非屬強制投保單位,則可無需在此公司投保。
3. 若職業工人原先在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若有重複,勞保局將另通知職業工會,請工會徵詢被保險人意願,如其於受僱期間仍屬繼續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得依其意願繳納二份保險費重複於職業工會投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