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底102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如貴公司年度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者,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申報。2.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可適用十年盈虧互抵。3.如貴公司需要委託會計師代理申報者,可就近洽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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