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由於公司合併的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個別或部分股東,故通常會通過發行新股--就不會影響舊股東彼此之間的權益比例(依法收購有異議股東的股份除外),而達至以新股換取被併公司資產或用新股換取被併公司股票。以避免爭議。
2. 如果想直接由存在的公司轉部份給被併的公司--除非公司保有足夠的庫藏股--這種情況應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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