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貴辦事處應係外國公司或機構所設立,因此貴處負責人所提供應屬國外所得證明文件,除可憑當地之稅務機關證明或簽證予以認定外,其檢送當地合格會計師及公證人之證明文件,亦應予以認定。外籍人士提出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之證明,係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證者,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該事務所之地位,納稅義務人應同時檢送該事務所所在地政府核發之開業證件影本以憑認定。(財政部62.9.6台財稅第36822號函,63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37944號函)2.若無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者,應提示本地雇主之專任聘僱契約書及來台前最後一項工作之離職證明。3. 如果不提供境外所得證明,且國外薪資所得未自行申報或申報所得水準顯不合理且不能提示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得按財政部核備之 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