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1)贈送樣品、(2)辦理抽獎贈送獎品、(3)銷貨附送贈品、(4)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統一發票。2.貴公司應依出售「oo課程」售價10,000元開立發票,如屬含稅價則營業稅為476元,稅外加者為500元。3.贈送之「xx課程」,上課券上請加印贈品不得銷售字樣,且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廣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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